1、輪胎式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,并應與溝渠、基坑保持安全距離。
2、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:
①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。
②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。
③燃油、潤滑油、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。
④各連接件無松動。
⑤輪胎氣壓符合規定。
3、啟動前,應將各操縱桿放在空擋位置,手制動器應鎖死,并應按規定啟動內燃機。啟動后,應怠速運轉,檢查各儀表指使針,運轉正常后接合液壓泵,待壓力達到規定值,油溫超過30℃時,方可開始作業。
4、應全部伸出支腿,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,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撐面的傾斜角在無荷載使不大于1/1000(水準泡居中)。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,地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,放在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。
5、作業中嚴禁板動支腿操縱閥。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荷載時進行,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可再行調整。
6、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,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,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身的高度,留出適當空間。
7、起重臂伸縮時,應按規定程序進行,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。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,應立即停止伸臂。起重臂縮回時,仰角不宜太小。
8、起重臂伸出后,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,必須進行調整,消除不正常情況后,方可作業。
9、起重臂伸出后,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,變副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。
10、業時,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,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,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。
11、采用自由(重力)下降時,荷載不得超過該工作下額定起重量的20%,并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,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,不得使用緊急制動。
12、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%及以上時,應使用低速檔。
13、作業中發現起重機、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,應立即使重物下落在安全的地方,下降中嚴禁制動。
14、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,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,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。
15、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%以上時,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。
16、起重機帶載回轉時,操作應平穩,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,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。
17、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,道路必須平坦堅實,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規定,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,并應栓好拉繩,緩慢行駛。
18、作業后,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,再收回支腿。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,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再尾部下方的支座內,并用螺母固定,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空,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托開位置,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。
19、行駛前,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,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。行駛時水溫應在80~90℃范圍內,水溫未達到80℃時,不得高速行駛。
20、行駛時,應保持中速,不得緊急制動,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,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,倒車時應有人監護。
21、行駛時,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,并不得堆放物件。